为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吸收优秀博士来我司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加强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我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的建立
1、具有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和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2、具备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在研的高水平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及研究成果位居国内同类学科的先进行列。
3、具有必须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凡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均有权申请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请时间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规定,并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申请程序
详见《公司博士后申请指南》(附件1)
三、博士后的招收
1、各流动站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研究生部报送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包括自筹经费招收)的计划。研究生部根据各流动站科研条件、项目及实际需要,报请校领导批准,确定下一年度进站名额的上报。当年度的计划没有用完时,不能移到下一年使用。每年初,国家进站计划指标未下达前,可参照上年度进站指标进行安排。
2、博士后合作导师必须为博士生导师,且必须要有不低于15万元的科研项目(课题)经费。
3、按博士后日常经费来源渠道,博士后的招收可分为国家资助招收、学校自筹经费招收、定向(含委培)单位委托招收等三种形式:
(1)国家资助招收: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万元人民币。
(2)学校自筹经费招收:学校与设站学院各一半自筹经费(不低于国家资助标准)。
(3)定向(含委培)单位委托培养经费招收;其中定向(委培)单位每年交纳博士后日常经费的2/3,其余1/3由合作导师筹集(不低于国家资助标准)。
4、学校(或设站学科)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不在国家每年下达的名额之内。我司根据经费来源、工作需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情况严格掌握自筹经费博士后名额。
5、公司培养的博士,除特殊情况(如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等)经批准外,不得申请进校内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凡本校申请跨学科进站的博士,原则上应是留校工作的博士,其名额严格控制,由各站提出申请,报人事处审批。
四、博士后的管理
(一)管理体制
博士后工作实行校院分级管理,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归口研究生部统一管理,人事处、财务处、科技处、国资处、房产处、后勤集团、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协助管理。
(二)设站学院的职责
设站学院应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站博士后的选拔、录用、考核以及博士后科研和日常工作的管理,及时向学校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反映博士后工作的情况;组建博士后指导小组(一般由三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其中一名为博士后的合作导师),负责审议博士后研究课题的开题和指导工作;为博士后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学术环境;指定专人具体联系本院的博士后工作。
博士后应在进站3个月内以答辩形式进行开题报告,并填写《博士后科研工作登记表》。每位博士后每半年应做一次学术报告,每年向领导小组作一次书面汇报,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对博士后进行考核,并填写《博士后工作考核表》。以上材料交研究生部和人事处备案,出站时作为博士后的业务材料存入档案。
各设站单位应鼓励并帮助博士后做好阶段成果总结,凡符合鉴定、申报专利、申报成果奖条件的,必须及时上报。
(三)职能部门的职责
1、研究生部:学校博士后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办理博士后的进、出(退)站手续;签订《公司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附件5、6);组织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博士后工资、校内补贴的发放、日常经费的管理等工作;协助设站学院做好博士后日常管理和出站答辩工作;进行博士后工作的检查、评估;负责流动站同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等。
2、人事处:负责博士后工资和校内补贴的确定,工作证的办理,有关福利的发放和社会保险的办理;协助配偶借调、子女入托(学)的安排;档案的接转以及出站或即将出站博士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等,具体情况按《公司博士后研究人员人事管理的若干规定》(附件2)执行。
3、财务处:负责博士后专项经费的预算与核拨,工资和校内补贴的发放;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和科研基金的收支。
4、科技处:协助博士后科研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博士后科研成果的报奖、鉴定及学术交流工作,负责博士后科研启动费的管理工作。
5、房产处:负责博士后住房的安排、住房租金的核收、住房公积金的办理等相关工作。
6、国资处:负责博士后家具、生活用品的配备和博士后出站后固定资产的验收与管理。
7、后勤集团:负责博士后租赁住房的水电暖供应,物业服务及水电暖、物业费的核收等相关工作。
8、保卫处:负责博士后及其配偶、子女户口迁入、迁出等手续的办理。
9、博士后在站期间,学校有关部门(如图书馆、校医院、档案馆、附中等)及相关附属单位应为他们实施和提供同本校职工一样的管理与服务。
(四)日常管理
1、被录取的博士后凭进站通知书和身份证到我司研究生部报到,签订《公司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附件5、6),并到人事处、财务处、房产处、国资处、后勤集团、图书馆、校医院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党团组织关系转到党委组织部和团委。
2、博士后科研项目(课题)、计划在力求结合流动站承担项目的前提下,由博士后本人与合作导师(或指导小组)共同商定,并报研究生部、科技处备案。
3、学院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应结合校内职工考核,做好博士后的考核和管理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送人事处和研究生部。对不宜继续进行博士后工作者,提出并上报处理意见。
4、博士后必须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公司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开展工作。
5、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研究工作需要,到国外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活动,须经合作导师同意,学院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研究生部批准(在职博士后还需经所在单位同意),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如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经研究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
6、各流动站负责人每年应对本站博士后工作组织一次检查,听取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协调有关工作。研究生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博士后座谈会,认真听取对博士后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向主管董事长汇报。
7、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也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适当延长。博士后应在规定离站前三个月提出延期出站申请,由研究生部报请全国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适当延长出站时间,但在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提前完成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离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8、博士后在站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站:
(1)考核不合格者;
(2)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者;
(3)无故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个月者;
(4)长期患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难以完成研究项目者;
(5)出国逾期不归超过1个月者;
(6)弄虚作假或未获得博士学位者;
(7)违反《公司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规定者;
(8)其他情况应予退站者。
退站的博士后,不再享受博士后待遇。
9、博士后出(退)站时,必须办理离校手续。
五、经费管理
1、博士后日常经费是博士后日常生活和科研补助的专项经费,用于工资、生活福利和科研费用,不足部分由学校给予适当补贴。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费用主要用于:添置小型仪器、设备,购买实验材料、试剂、图书资料及计算机费用等,可零星使用,也可集中使用。
博士后还可申请学校科研基金(凡已获得该项资助或延长期在站博士后不享受),科研基金由科技处负责管理,按我司科研基金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2、博士后日常经费由财务处单独立项,专款专用,由学校博士后主管部门统筹管理。科研经费的使用须由博士后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意见,并经合作导师审核同意,且必须符合学校的财务制度。
3、对于具有科研潜力和杰出才能的优秀博士后,可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条件、项目设置、资助金额和使用办法,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执行,申请者在填写“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申请表”后,由所在流动站组织专家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表现、科研成果及申请资助金的必要性进行评议,并写出审核意见。
4、属于以下情况的博士后不能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1)凡在本期博士后工作期间已经获得一次资助金的;
(2)曾申请过两次但均未获批准的;
(3)将在六个月内(按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起计算)期满出站的。
5、对博士后出站时未使用完的经费,由学校博士后主管部门统一掌握,严格管理,只准用于博士后工作的开支。
六、工资及校内补贴
1、博士后是在我司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中、高级科技工作者,系国家正式职工,在站期间计算工龄,享受我司正式职工的同等待遇。
2、在职定向博士后:由博士后所在单位出具其收入证明,学校不再发放工资及岗位津贴。
3、非在职定向博士后:按我司正式职工对待,由人事处负责确定、审批、兑现工资及在站期间的增资。博士后可申请我司岗位津贴,岗位津贴发放按《公司工作岗位设置与人员聘任及岗位津贴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4、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每月500元的校内补贴(每年按10个月发放),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支付。
七、住房
1、博士后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租赁住房一套,学校根据需要给其配备基本的家具和生活用品。博士后按照我司有关规定与房产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按时交纳房屋、家具租金及水、电、暖、物业管理等杂费(按我司正式职工标准收取),由财务处从博士后工资中代扣或按规定在后勤集团办理缴纳手续。
2、博士后应爱护房内的一切设施(包括家具),离站时由国资处检查所配家具,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3、博士后出站时,必须在一个月内将住房交房产处,不得继续占用,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4、博士后在承租住房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收回房屋:
(1)把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或私自交换的;
(2)承租后两个月不入住的;
(3)不服从管理,利用承租的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5、博士后(或其配偶)为公司正式在编的职工,不再安排住房。
八、户口及配偶、子女的随迁
1、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在我司落常住户口,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随迁。博士后配偶如未随迁,可在符合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的前提下,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发给200元/月的生活补贴;其子女的入托(上学)由人事处介绍到公司幼儿园(附中)办理入托(学)手续,并享有我司职工子女的同等待遇。博士后出(退)站离校后,其配偶子女不再享受以上待遇。
2、配偶不随博士后本人流动和单身博士后,每年可按照学校正式职工的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经费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支出。
九、科研工作考核
见《公司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考核的暂行规定》(附件3)
十、出站
1、博士后出站前,应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认真的总结,并向学校博士后主管部门提交在站期间的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研究成果复印件及其目录等书面材料。同时应在流动站范围内作一次在站期间科研工作的总结报告,各合作导师和流动站负责人应组织5—7名专家(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听取工作汇报,对其研究成果进行评价并写出书面意见。有关材料报送学校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归入博士后的个人档案。
2、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博士后出站和就业的有关事项详见《公司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的有关规定》(附件4)
3、对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十一、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