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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司员工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年06月11日 00:00               作者:               来源:

公司文件

 

公司发〔201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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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司员工勤工助学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部门:

《公司员工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经2018518日董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公司

2018521

 

 

 

 

 

 

 

 

公司员工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员工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员工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进取精神和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员工顺利完成学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对勤工助学工作的新要求,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我司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员工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员工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员工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员工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未经校员工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在校员工进行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  员工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责任自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员工处负责管理、协调、监督全校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员工处资助中心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和接受校内外用人单位或个人的用人申请,加强员工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员工处资助中心对全校用工单位的岗位申请进行实地调研,初步审定用工岗位的需求申请,结合学校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划拨情况,确定各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强度和设置数量。最后由员工处处务会审核,并报学校分管董事长审批执行。

第十条  员工处资助中心对用工岗位的工作强度和设置数量进行定期考核,并结合考核结果对下一年度各部门用工岗位分配方案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员工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作业以及超过员工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员工健康的劳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员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或个人协议外的要求,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公司勤工助学或类似名义组织相关活动。对于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坚持按需设置和合理设置的原则。

第十四条  明确实践育人职责。校内各用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对勤工助学员工进行教育指导和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各用工单位申请设立固定岗位或临时岗位,固定岗位需在每学期初须向员工处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公司员工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临时岗位需提前7个工作日向员工资助中心提交《公司员工勤工助学岗位临时用工申请表》,经员工处同意后方可设立。

第十六条 岗位优先考虑低年级和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如无特殊技能要求,原则上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比例不得低于50%

第十七条 每个固定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个员工。如果员工课程多,业余时间少,用人单位可以聘用两个或多个员工,但学校按照岗位总工作量支付报酬。

第四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报送及发放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校内固定岗位原则为400/月,每月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8元起。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工资报送:各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对在本单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员工进行考核,并填写《公司勤工助学工资表》,于每月10日之前将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一起报员工处资助中心;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工资发放:各单位申报酬金由员工处资助中心审核后,报财务处统一划拨到员工银行卡中。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员工处资助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员工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员工勤工助学,须向员工处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员工处资助中心审核同意,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员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报酬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员工协商确定,岗位报酬不低于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之前,须由员工处代表学校与用工单位和员工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明确学校、用工单位和员工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二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员工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员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5月起施行,原《公司员工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公司办公室                                                 20185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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