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认定机构组成
第一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司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工作。
第二条 各年级成立以员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宿舍长、员工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员工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条 各班级要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员工干部和普通员工代表合理搭配的班级评议小组,具体负责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
二 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认定条件
第四条 依据员工的家庭状况、家庭收入及员工在校学习、生活费用,我司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三 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认定程序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在每学年开学时向所在学院提交的《公司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员工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乡镇(街道)一级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班级和年级认定小组以员工家庭收入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员工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等级划分要求,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八条 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认真审核年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给予更正。各年级应将评定结果通知员工本人,征求员工个人意见后确定经济困难级别,并在一定的范围公示五日。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中如出现异议,师生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本年级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年级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院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院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第十条公司在完成评定工作后,各年级要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建档建库工作,并上报学院备案,由学院报学校资助中心审批备案。
四 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评定后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和各年级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学院和各年级应加强员工的诚信教育,教育员工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员工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三条 各年级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建档及动态管理工作,适时做好数据库的整理、筛选、新增等工作,使管理工作信息化、自动化。
第十四条 建立与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谈话制度,保证每学年与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能够谈话一次,特别针对那些家庭经济有特殊情况的员工,帮助他们建立良好的精神状态,摆脱心理压力,培养积极向上的进取意识,顺利完成学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