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司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文件)和《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甘财教[2012]250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省财政划拨,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的研究生。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部)研究生主管领导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员工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四条 各学院(部)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研究生工作主管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员工代表等组成,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备案;负责制定本学院(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 超出学校规定学制的;
2.在学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3.学术行为不端者;
4.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
5. 学位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
6.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7.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8.其他应该取消参评资格的情况。
第八条 对于科研成绩十分突出的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重复申请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如再次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同一申报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标准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以学院(部)为单位,原则上按照各院(部)应参评全日制研究生的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执行情况进行分配,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向基础学科和国家及我省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的科研成果,计分标准依据《公司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计分办法》(附件2)的规定实施,评选标准以综合成绩排名为基准。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依据本单位实际,制定评审实施细则,细化评审要求,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同部署、同进度,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和学校颁发的优秀研究生标兵证书,不再重复享受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奖励。
第五章 评审原则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真组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三年级硕士和二、三、四年级博士均有资格申请(列入学校优秀博士论文培育计划的延期毕业博士生也可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本院(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六条 各学院(部)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员工进行审核,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院(部)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员工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增加公开答辩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第十八条 各学院(部)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学校分配给不同年级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指标进行评选。
第十九条 各学院(部)评审委员会在组织公开答辩会前,将所有自愿申报参评的研究生情况和各学院(部)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及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办公电话进行公布。学院(部)组织公开答辩,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员工名单后,应在学院(部)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条 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研究生获国家奖学金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有学术造假等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励证书和奖学金,并根据《公司研究生学术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给予纪律处理。对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下一年度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缩减20%;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部)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学院(部)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奖励资金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员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